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林政[2006]9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依法搞好林地使用权的登记工作。
林地使用权是林地所有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者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使用林地的权利。此权利未经林地所有者同意,不得随意流转给第三者。因此,此次换发林权证,应根据林业“三定”的确权情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法律有关规定,将林地使用权明确到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权利者。林地使用权利者在其依法承包经营期(或依法取得的使用权期限)内进行的经营权流转,由其双方依法签定的合同进行约束,不得变更林地使用权和办理林地使用权证。
二、要严格执行林木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
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证,必须由权利人本人到受理机关申请,并协助林权证办理机构做好有关核实工作。随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一并取得的林木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按《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办理;通过流转获得林木所有权,或者在林地经营权流转期内新造林木的申请登记发证,除按《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双方依法签定的林地林木流转有效合同,再按程序进行审核办理。
三、要进一步规范发证行为。
发证工作应严格遵守“一地一证”,“权利到人”的有关规定。属同一权利人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人为化整为零,以一定面积划块分散发多个林权证;面积较小的,也不得图省事,搞一证多户。
四、要保证所发证书质量。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林地林木权属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所发证书应该文本规范、证面整洁、填写准确,充分体现林权证法律证书的严肃性。不得将发霉、缺损、打印(书写)不工整、不规范的证发给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