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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旧枕木是否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意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旧枕木是否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意见
(湘林政[2007]2号)


各市州林业局:

  最近,省厅多次接到群众来信询问“旧枕木是否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问题。经研究,意见如下:

  湘林政[2005]11号文件中规定“建筑使用过的旧踏板、旧架板、旧门窗、旧房木料”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从铁路上拆换下来的旧枕木和其他旧木材(二次利用的木材)在该文件中没有明确,但旧枕木和其他旧木材与旧踏板、旧架板、旧门窗、旧房木料的性质相同,在第一次利用时已纳入限额采伐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交纳了相关税费,二次利用时与森林资源管理关系不大,应不再纳入凭证运输的木材范围。

  从事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旧木材为原料加工的产品,如人造板、板枋材及其他成品、半成品等需要运输的,由于鉴别困难所以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加工单位和个人购进旧木材时,应当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确认,加工产品运出时,以购进旧木材的凭证作为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依据,不占商品材指标,不收取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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