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省级林产工业龙头企业监测考核和新增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湘林产[2007]7号)
各市州林业局:
自2003年启动以来,我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为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发展,促进“三化”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龙头企业经营状况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同时新涌现了一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带动能力强的林产工业企业。为了更好地发挥龙头企业的骨干作用,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决定对已经认定的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考核,同时开展新增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龙头企业的监测考核。对已经认定的49户(湘林产[2005]17号文件确认)龙头企业,按“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的内容进行监测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企业重新颁发奖牌,不合格的企业取消龙头企业资格。
二、认真组织龙头企业的申报。新增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仍按照《
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湘林产[2003]11号文件)执行。对获得《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国家、省级其他荣誉的企业,要优先组织申报,优先纳入龙头企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