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苗圃苗出境能否当做“活立木”一样收费》的复函
(湘林办计[2007]4号)
安化县汉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贵公司张云跃同志于4月19日给“厅长信箱”的《苗圃苗出境能否当做“活立木”一样收费》来信收悉,现函复如下:
1、移植后经营的“活立木”应按照省财政厅、林业厅、物价局湘林计(1994)21号文件的规定,按销售价(或当时当地物价、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费基价)的20%计征集体林育林基金;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1]262号规定,移植后经营的一、二级野生保护植物应按成交价交纳10%的资源保护费,移植后经营的三级野生保护植物按收购价交纳5%的资源补偿费。
2、人工培育的3年生以下的木本绿化苗木按省财政厅、林业厅湘财综[2004]36号等文件规定免征集体林育林基金。人工培育的超过3年的木本绿化苗木按照省财政厅、林业厅、物价局湘林计(1994)21号文件的规定,按销售价(或当时当地物价、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费基价)的20%计征集体林育林基金。
3、如果公司从外调入的超过3年生活立木重植后再销售的,购入时已经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上缴过育林基金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的,出示原相应品种、数量缴费票据后,林业基金征缴部门不得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