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 川办发[1995]69号)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即国办发 [1995]38号文件)精神,保证我省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按时完成,经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办发[1995]38号文件精神,按规定完成原有仲裁机构的终止并做好善后工作。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一名政府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并于7月25日前将本市负责这项工作的领导同志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电话函告省政府法制局。
二、为保证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质量,并为其他设区市组建工作提供经验,省政府确定成都、重庆两市为我省第一批组建城市,其组建工作务于1995年9月1日前完成。
其他设区的市要抓紧时间对本地区现有仲裁机构进行调查摸底,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方案。在认真执行《
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提出组织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设立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的选用、经费来源、办公条件等问题的解决办法,报本级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实施。其他组建工作最迟必须在1995年9月1日前完成。
三、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具体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牵头,有关部门和组织参加,在本级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市政府法制局因人员不足而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的,可在有关部门临时抽调人员予以充实。
四、要认真做好现有仲裁机构与新仲裁机构的衔接工作,保证新旧仲裁机构的平稳过渡。现有仲裁机构在依法终止前,应当继续受理仲裁申请,所受理的案件应当自该仲裁机构依法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
五、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全省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由省政府副秘书长袁福有同志和省政府法制局局长蒋明政同志负责。办事机构设在省政府法制局内(联系电话:6604338;联系人:徐建华)。各地仲裁机构组建工作的具体事宜,请与省政府法制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