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诚信办、区信息委关于本区政府部门在财政性资金使用和公共管理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诚信办、区信息委制订的《关于本区政府部门在财政性资金使用和公共管理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的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本区政府部门在财政性资金使用和公共管理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中,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引导区域内信用产品的推广应用,根据政府先行、率先垂范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本区范围内建立起"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形成"讲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社会风尚,依据《
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49号)、《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12月28日第15号)有关条款,结合本区《关于推进全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青府发〔2005〕17号文) 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信用产品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通过对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或者报告等征信产品。
第三条 区信息委及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办公室是本区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产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信用产品使用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 本区政府部门在下列财政性资金使用和公共管理活动中,应当使用信用产品:
1、政府采购: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