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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委等部门关于青浦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经整体调拨后,其中国有、集体资产性质转为所在镇(街道、现代农业园区)所有的国有或集体资产(国家重点开发建设项目资产除外)。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八条 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现代农业园区应按《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青浦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2]6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落实资产运行维护保养的责任。

  第九条 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现代农业园区应以《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调拨单》为依据入账,将项目资产转入该中心的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账户之中,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条 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现代农业园区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综合治理项目)、三高粮田建设项目、设施粮田建设项目等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应落实管护主体,并对项目资产的运行管理进行监督,保证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现代农业园区在将财政性资金农业发展项目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权有偿、有限期移交给资产使用单位时,应与资产使用单位签订《财政性资金农业发展项目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合同》,并对资产使用单位在项目资产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合同中应明确财政性资金农业发展项目批准文号、投资额及比例、各类固定资产明细、项目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现代农业园区应建立项目资产清查制度,对各类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每年进行一次实地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章 资产运行

  第十三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项目资产使用者应安全、合理地使用项目资产,承担资产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费用,保证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农业发展项目经营性资产在被使用过程中,若需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使用单位应向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现代农业园区办理申报手续,获批准后才能实施。更新改造完成后,应及时上报,由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现代农业园区将更新改造过程中引起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进行账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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