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委等部门关于青浦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委等部门关于青浦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制定的《青浦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青浦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财政投资农业发展项目资产的产权归属、调拨、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的效益,依据《青浦区财政性农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青府办发[2006]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综合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三高粮田建设项目、设施粮田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农业发展项目等所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按照"权属清晰、调拨有序"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成立区级资产调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受区农业发展项目领导小组领导,由区农委主任担任组长,区农委、国资委、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农委、财政局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

第二章 资产调拨

  第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资产调拨工作小组对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产权归属,确认项目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编制《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调拨单》,将项目资产整体调拨给项目所在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调拨单》应注明项目名称、批准单位和文号、项目投资额及组成比例;《审价报告》文号及核准的工程造价,资产产权调拨额及产权归属,各类固定资产明细;项目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调拨单》由资产调拨工作小组、项目所在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现代农业园区双方签字确认并盖公章,一式八份,其中:三份由资产调拨工作小组各单位分别存档,一份由项目专项资金账务作为依据将项目资金从专项资金账户中转出,一份由所在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现代农业园区存档,一份由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现代农业园区财务作为依据将项目资产转入,另两份分别交所在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