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的单位户数及单位名称,须在4月10日前书面上报区财政局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区财政局办公室)。
(5)5月20日前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5月25日前各镇(街道)将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审核汇总报告报区财政局。
(6)同级财政部门对有关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
(7)同级财政部门对经审核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进行逐级分析,并根据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的要求和统一安排,将资产清查结果录入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
(8)5月底前区财政局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报送市财政局。
3、总结整改完善阶段(2007年7月)
(1)财政部门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
(2)财政部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各部门和各单位也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内部管理办法。
十、保障措施
1、组织机构
(1)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和市财政局要求,在区财政局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具体工作,并对各镇(街道)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指导。
(2)各镇(街道)也要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各级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将资产清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区财政局统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