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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依据本区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单位户数、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

  2、 账务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3、 财产清查。各部门、各单位对各项资产和收入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

  4、 损溢认定。财政部门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产挂账进行认证,为以后的核销工作做好准备。

  5、 资产核实。财政部门在损溢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6、 完善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七、资产清查的工作方法

  1、单位自查。首先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组织撰写资产清查结果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在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基础上,要按照财政部统一的分类标准,逐台(逐件)填制统一的固定资产实物卡片。

  资产清查结果报告应该包括:工作报告、数据报表、证明材料、审计报告、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2、专项审计。由社会中介机构对各单位、各部门的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核查工作。

  3、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4、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招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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