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制订的《青浦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工作的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请区国资委配合。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青浦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36号,以下简称"两个《管理办法》")和《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以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财教[2007]3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两个《管理办法》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摸清本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掌握本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数量、构成、使用及财务状况,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为提高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1、 全面摸清家底。通过资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存量资产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2、 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