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本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根据《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镇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重要军事设施等场所;
(四)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加油站;
(五)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及科研单位等场所;
(六)朱家角古镇(由南环路至油车浜路、新风路、人和路、漕平路区域内);
(七)液化气储气、供气站,天然气西气东输全国末站和上海首站。
二、燃放时间。2007年2月17日至22日的每日晚20时至次日6时,以及3月3日晚20时至次日早晨6时,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三、本区的烟花爆竹经营,须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和批发;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持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商店进行销售。
严禁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村、居民在本《通告》允许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应当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
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居民家阳台内、油浸电力变压器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禁止购买和燃放非法烟花爆竹,
五、村、居民应当严格遵守
《条例》,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有功者,市公安机关将视情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