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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药品、医疗器械部门集中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


  4、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严格规范采购行为,完善采购方法,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二、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

  区域内经编委批准设立的公立医疗机构。

  (二)药品

  青浦区医疗机构药品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医疗机构临时特殊需要采购的药品。

  (三)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试剂

  按照每年度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除委托区采购中心采购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试剂)。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青浦区卫生系统药品、医疗器械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小组" (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区卫生局为组长单位;区监委、财政局为副组长单位;区检察院、发改委、经委、审计局、工商青浦分局、食品药品监管青浦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本区药品、医疗器械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作小组下设"青浦区卫生系统药品、医疗器械部门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公室"),由区卫生局分管局长兼任主任;区卫生局监察室、医政科、计财科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卫生局。

  (三)建立"青浦区卫生系统药品、医疗器械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站",负责实施全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工作,并承担工作小组及采购办公室委托的事项。

  (四)建立"青浦区卫生系统药品、医疗器械部门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预选药品目录的遴选、拟定和医疗器械评审。对青浦区公立医疗机构适宜临床用药目录提出淘汰、替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不定期举行的药物新产品评审活动。

  1、评审委员会下设两个小组

  (1)药品部门集中采购评审小组由医疗机构推选相关的临床医学、药学及单位管理人员组成。

  (2)医疗器械部门集中采购评审小组由医疗机构推选相关的医疗设备、器械专业人员以及单位管理人员组成。

  2、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保持合理数量。具体人选由各医疗机构按比例推荐,经工作小组审查后确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每年进行一次适量的调整。

  四、药品、医疗器械部门集中采购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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