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2所有有关环境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均应由环保部门作为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管理部门提供或核实。
4.7 应急结束
4.7.1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处置完成后,视情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或调整预警响应等级,组织撤收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善后工作。并在确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环境、人群的各项主要生态、生物、健康及环境指标已经降低到与突发事件发生前接近或突发事件已无明显危害存在时,可以发布终结公告,中止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7.2相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调查。写出紧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区政府、区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应急联动中心等职能部门。
4.7.3区环保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急处置的书面报告提交区政府,以便于相应的善后处置。
4.8 后期处置
4.8.1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后,应组织相关力量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工作,根据污染事故的特征采取合适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故现场残留污染物,防止造成进一步的污染。
4.8.2对于造成生态破坏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处理后进行生态监测,并视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酌情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
4.8.3区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说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总结。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4.8.4区环保局组织环境监测、环境评价人员及相关部门或专家对事故进行污染损失评估。确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对事故污染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保障措施
5.1 通信保障
5.1.1 接警电话。区应急联动中心(110),区环保应急热线(12369或69714110)。
5.1.2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区信息委、电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区相关电信企业的应急通信进行组织指挥和协调,确保应急处置组织指挥畅通。
5.1.3应急信息发布保障。实施场外应急响应需要区域内群众配合时,根据需要由广播、电视及音频信息发布车辆负责应急信息发布保障,向群众公告污染事故的状况和正在采取的应急措施。
5.2 队伍保障
5.2.1 应急监测队伍保障。由区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一支由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为主的应急现场调查侦检和监测的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5.2.2 应急专家队伍保障。组织一个专业较齐全的、精干的专家队伍,能及时提出应急指挥的辅助指挥决策建议和善后处置的意见或行动方案。
5.2.3 其它应急队伍保障。消防队伍在承担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任务,现场指挥部未开设前负责各抢险救灾队伍的指挥和协调。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各专业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