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4)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道或水域大面积污染,或郊区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5)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故;(6)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3较大环境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域纠纷或引发厂群矛盾冲突,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4一般环境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1)发生3人以下死亡;(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4)事故危害在厂区内,经组织救援能予以控制,并无进一步发展趋势;(5)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 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各街道、镇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
1.5.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风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构筑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1.5.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依法行政;加强管理,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5依靠科技、资源整合。加强环境污染事故防范研究和技术开发,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应急防范和处置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各部门和各要素的整合优势和作战合力。
1.6 预案启动、终止的时机和权限
1.6.1预案启动
区环境保护局根据预警级别报请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1.6.2终止的时机和权限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处置完成后,视情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或调整预警响应等级,组织撤收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善后工作。并在确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环境、人群的各项主要生态、生物、健康及环境指标已经降低到与突发事件发生前接近或突发事件已无明显危害存在时,可以发布终结公告,中止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