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环保局制定的《青浦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青浦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城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上海市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突发性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和《上海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重大环境事故(Ⅱ级)、较大环境事故(Ⅲ级)和一般环境事故(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4)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5)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6)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4.2重大环境事故(Ⅱ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