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部门:青浦供电分公司。
8.燃气安全
督查内容:预防煤气中毒、管道泄漏等各类事故情况;打击非法运输、储存、安装、销售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使用等环节安全条件的审查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等。
责任部门:区建交委。
9.农机作业
督查内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的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查处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情况。
责任部门:区农委。
10.环境保护
督查内容:沿江、沿河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和放射性物质应用单位,以及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堆放和处置场所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等情况。
责任部门:区环保局。
此外,其它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实施方案。要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企业为重点,组织督促检查,强化隐患单位的自查自改,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四、具体安排
我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由区安委办综合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的形式。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
(一)准备阶段(5月10日前)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领域的重点,制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于5月5日前,将工作方案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报送区安委办。
5月10日前,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5月底前)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改,认真治理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实施整改和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和防范措施,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6月5日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将自查自改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