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区政府领导的要求,区政府办公室将对各责任单位推进实施200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贯彻主要领导负责制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督查工作的特点,在青府发〔2008〕14号文件基础上,对200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进行梳理,进一步明确重点工作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具体见《200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单位表》)。按照主要领导负责制的要求,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是实施责任人,对实施情况负责(如责任单位为非常设机构的,其办公室主任为实施责任人)。
二、强化责任单位牵头协调责任
区政府办公室对责任单位实施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责任单位负责对配合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责任单位与配合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责任单位应根据推进重点工作的需要,向配合单位提出配合要求,或将重点工作细化后,将具体工作分派给配合单位,并提出有关要求;配合单位应积极主动,定期向责任单位报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要通过召开协调会或推进会的形式,研究解决推进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按时上报实施情况报告
区政府办公室将采用约见责任人、汇总情况报告、实地查看等形式,对重点工作实施情况予以跟踪督查,并对各责任单位上报实施情况报告予以考核。具体由区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实施(联系人:沈树勋、许涛)。
1、各责任单位在2008年3月25日前上报200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对重点工作进行分解,确定定性或定量的实施目标,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
2、各责任单位在2008年7月15日前上报200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半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包括下半年推进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在汇总各责任单位报告、访谈部分责任人的基础上,形成中期报告。
3、各责任单位在2008年10月底日前上报200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三季度实施情况报告,并对年内预期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重点工作在三季度已实施完毕,其责任单位可直接上报实施情况年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