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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用公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用公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用公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籍〔2007〕1172号)


  有关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管局,滨海分局、市区分局、市房地产登记交易发证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用公房土地登记管理,提高登记效率、简化手续,现就有关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用公房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代为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公用公房土地使用权类型可以划拨方式确定。

  三、申请公用公房权属登记前,应由市局对拟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公用公房进行认定,并进行批复。

  四、土地已登记的,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登记机关应依据土地使用证证载用地界线,并结合实际用地范围确定宗地界线。地籍测绘应逐宗实测,原证证载面积与测绘结果不一致的,以本次测量结果为准。土地用途原则按照原证载用途,结合现状使用功能按土地分类标准的三级类别确定。

  属于市内六区范围的,应由市、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核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

  五、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作为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权源证明文件。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凭批复文件、具结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要件,到市区分局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并将拟登记内容公告。公告三十日后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六、房、地均未登记的,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凭批复文件、具结书等要件,到市区分局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并将拟登记内容公告。公告三十日后无异议的予以登记,登记时只对土地进行登记,不反映地上建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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