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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问题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权〔2007〕640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实现房地权属统一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办理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书“附记”栏内注记“集体土地”。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买卖、交换、赠予等方式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转让;擅自以买卖、交换、赠予等方式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房屋转让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除按《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和《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规定提交有关登记要件外,还应提交购房人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证明(户口本),或该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成立的法人等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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