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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二十、关于购销会同标的物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国家指导价,或根据签约时市场调节价协商议定价格的,在合同履行中,标的物价格发生变化,一般按原约定价格执行。如果在合同履行期内,价格发生较大变化且非当事人所能预见,致使按约定价格履行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以情事变更为由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予准许。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价格在合同履行中随行就市,按交货结算时市场平均价或执行国家定价的,则应随市场行情或国家走价的变化而变化;若对执行何时何地的价格约定不明的,按交货时标的物交货地价格执行。
  合同当事人如不能按期履约,则不论执行什么价格,只要合同约定的价格是确定的,若途期交货,遇价格上涨的,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遇价格下跌的,按标的物所在地同价格种类下跌后的价格或市场平均价结算。如逾期提捉,遇价格上涨的,按标的物所在地同价格种类上涨后的价格结算;遇价格下跌的,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合同的定的标的物价格不确定但约定了价格计算方法的,在合同,当事人不能按期履约时,不按约走的价格计算方法结算,逾期交货,遇价格上涨的,按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标的物所在地同价格种类价格结算。若逾期提货,遇价格上涨的,按实际提货日标的物所在地同价格种类价格结算;遇价格下跌的,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标的物所在地同价格种类价格结算。
  有过错的当事人在接受价格制裁后,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一、关于定购合同与定作合同的区别问题
  关于定购合同与定作合同的区别,在实践中,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
  (一)定购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已经生产或正在生产的产品,而定作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在合同订立后才开始加工制作;
  (二)定购合同无需对制作标的物所需原材料的提供方式进行约定,而定作合同,双方一般要明确约定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三)定购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种类物、有特定要求的,一般也不改变产品的原来属性或主要生产工艺,而定作合同的标的物则为特定物,承揽方应完全按定作方的特定要求来完成:
  (四)定购合同中需方无需知道供方的生产过程,亦无权检查供方的生产工作情况,而定作合同中承揽方则有义务接受定作方对标的物加工制作过程的必要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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