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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十七、关于供方交货时未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双方商定的必要的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需方验收,应如何确认处理的问题。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供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双方商走的必要的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需方据以验收。如供方未按此规定提供上述证明材料,需方接收产品后,未在收到产品十日内或双方商定期限内向供方索要产品合格证等,又未在质量异议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产品符合合同的规定。
  十八、关于约定分批交货的购销合同,需方收货后未付款,供守为此停止继续供货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批交货,货款分批结清的,供方按约定交货后,因需方未能按约付款而导致供方迟延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合同的,供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仅约定了分批交货。但对付款方式和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供方按约供货后,有权随时要求需方分批结清货款,但应给需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因需方未及时付款致供方迟延履行或终止履行合同的,供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供方按约供货后,未向需方提出分批结清货款的,可视为需方在收到最后一批货物后才给付货款,供方中途停止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九、关于购销合同中定会的确定及定金罚则适用的问题。
  (一)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不能将预付款、押金等作为定金确认和处理。定金比例幅度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定金罚则只适用于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双方过错导致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提前、迟延、瑕疵履行等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一般不适用定金罚则;
  (三)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四)定金罚则可与违约金、赔偿金并处。适用定金罚则后,如过错方承担的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失的,则过错方仍应支付赔偿金。定金、违约金、赔偿金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五)适用定金罚则后,当事人之间即解除合同关系,终止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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