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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十三、关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或丢失封存的样品后,发生质量争议如何处理的问题。
  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内容不明确,或不易执行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顺序执行,无上述标准的,参照同行业其他企业标准执行。无标准可供参照执行的,以满足该产品应当具备基本性能所必需达到的质量要求为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以封样作为验收产品质量标准的,应按封存的样品质量为准。约定封样而未封存样品,或双方均毁损、丢失封存样品的,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同行业其他企业标准顺序执行。无上述标准的,以满足该产品应当具备的基本性能所必需达到的质量要求为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十四、关于需方提出质量异议后,又实际接收并使用货物,应如何确认处理的问题。
  需方超过质量异议期限提出质量异议,无论标的物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都应视为供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质量要求。需方虽在质量异议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但又全部或部分动用了标的物的,对已动用部分的标的物,应视为质量符合合同约定。需方虽然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但供方承认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愿意承担责任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应予准许。
  十五、关于产品外观与内在质量的区别认定问题。
  产品质量指合同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对产品的适用、安全及其他特性的要求。外观质量一股指需方于收到标的物时以通常方法即可检查的质量,如产品的名称、品种型号、尺寸、花色、标志、色彩、音质、款式、气味、触感、新鲜度等。内在质量一般指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使用过程中才能检查的质量,如产品的物理、化学成份,产品的物理化学、机械、工艺性能指标量。
  对于难以确认属于外观还是内在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据。由法院审查确认或委托有关单位鉴别后确认。
  十六、关于购销合同质量纠纷证据的收集与确认问题。
  以产品质量争议为诉因的案件,起诉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如法定质检部门检验报告或有关部门检验报告;能够说明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合同要求的其他材料也应提供。应诉方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的文件,如产品合格证书及其他证明产品质量的文件以及当事人提供的任何部门作出的产品质量鉴定、检验结论,都属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但证据必须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认。当事人对单方提供的有关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有关单位重新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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