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关于需方收货后,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擅自退货如何处理的问题。
需方在超过法定或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后,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退货,供方同意接收的,需方应承担中途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供方不同意接收的,应由需方负责处理,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而造成逾期付款的,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擅自退货前,已依法提出质量异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一、关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产品质量标准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合同中应当约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合同中对产品的质量如无明确约定,应当依照《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
七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依决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为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以标的物产地同行业同类企业同类产品质量标准或以满足该产品应当具备的基本性能所必需达到的质量要求为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标的物,可根据《工矿产品购销会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即需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供方仍应承担合同规定的交货之日至按质论价处理之日的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需方不能利用并要求修理、调换的,供方应当修理、调换,费用由供方承担;如逾期交货,还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供方不能修理、调换、或修理、调换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需方有权退货,供方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
十二、关于质量异议期限及起算时间问题。
关于质量异议期限,合同有约定,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约定办理;合同无约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有规定,但合同有特殊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约定办理;合同无约定,法律、法规亦无规定的,应当在一年之内提出质量异议。
质量异议期限的起算时间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属送货的,以供方送达需方签收日为起算日,属代运的,以货物运输到达站提货之日或通知提货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需方指定入库地点的,以仓库收货日戳起算;须安装运转后才能提出质量异议的,如共同试装运转的,以共同试运转日起算;如单方试运转,有上级或有关单位参加的,应提供上级或有关单位证明,并提供运转日记录或其他有关证明。无证明运转开始日的,以收到货物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