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或认可,变更主体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纠纷后,若系全部权利义务转让,则应由受让方作为诉讼当事人;若系部分权利义务转让或转让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则应将转让方和受让方一并列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事先未经协商,合同由第三方实际履行,若三方一致认可的,发生纠纷后,则可由第三方作为诉讼当事人,若原签订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将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若三方未一致认可的,则应将第三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七、关于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的问题。
(一)因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引起的纠纷,依照合同确定诉讼当事人;
(二)因产品本身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引起的侵权纠纷,受害人、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为诉讼当事人;受害人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之间有合同关系的,可依照合同确定诉讼当事人人,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并案审理。
八、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如何适用《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问题。
因产品质量引起的合同纠纷,适用《
经济合同法》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产品本身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引起的侵权纠纷,适用《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同时存在,则分别适用两个条例。
九、关于购销合同双方争议期间,标的物的承运方或保管方对标的物作留置或其他处理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致使标的物长期滞留于承运方或保管万,承运方或保管方为维护其自身利益对标的物作留置或其他处理的,人民法院可因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承运方或保管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将承运方或保管方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购销合同当事人认为承运方或保管方留置或处理对其构成侵权,应另行起诉,可将两案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