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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苏高法[1993]96号 1993年6月12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印发给你们,供经济审判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纪要涉及的问题,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1995年6月11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听取了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和处理意见的汇报,经过认真的讨论认为,购销合同所发生的纠纷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情况比较复杂,有必要对各类问题的处理统一认识。现将讨论的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购销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及履行中仅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企业承担: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企业经营活中的或履约行为;
  (二)按企业内部管理分工的职权,其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该机构职能和本人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企业目的实施的签约或履约行为;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授权的其他人在授权范围内的签约或履约行为;
  (四)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事后经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明示或作为的默示予以追认的,以及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作为的默示认可的签约或履约行为。
  二、关于购销合同当事人经营资格的审查、确认及处理问题。
  审查购销合同当事人经营资格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为标准。
  签约时无营业执照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如签约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且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间又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可认定为具有经营资格。
  当事人签约时持有期限的执照,到期后未延期或末办理换照手续;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一般应以不具有经营资格确认合同无效。但在合同有效期间又办理了展期或换照手续,应现为具有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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