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劳动合同违约金与赔偿的确定问题
30.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仅适用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主观原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31.违约金的数额应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数额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予变更。
32.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按违约金承担;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又请求赔偿的,按实际损失赔偿。除国家和地方另有规定外,赔偿应贯彻过错责任原则。
十五、原用工单位要求流动职工经济补偿问题
33.职工流动或自行离职后,原用工单位有权依据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及与国家、地方规定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向职工收取合理的经济补偿。
3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济补偿范围限于培训费用及住房补偿费。具体可参照上海市人事局沪人(1993)11号《关于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及住房补偿费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35.职工流动或自行离职时的经济补偿费,有必须服务期的,依必须服务期为基数等分递减;无必须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年限为基数等分递减;劳动合同未约定年限的,以五年服务期等分递减;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双方约定。
36.职工对用工单位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另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从双方协议。
十六、违纪职工辞退问题
37.严重违纪行为的认定,应依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定并公布的,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部有关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予以认定;
企业没有制定相关制度的,按职工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参照同行业的一般标准认定。
38.企业对违纪职工经教育(指对职工违纪后促其转化的思想政治工作)或行政处分无效后才可辞退。但职工犯有按行业(企业)特点严格禁止的违纪行为,并由企业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并征得工会同意的,企业可以直接辞退。
十七、《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