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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房产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讨论纪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十、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问题

  23.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由于客观原因必须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而另一方不同意,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提前终止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提出变更方为用工单位的,用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职工提出变更的,用工单位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十一、全员劳动合同期限与上岗合同期限不一致问题

  24.先订上岗合同,后订全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全员劳动合同为准。

  25.全员劳动合同同时或先于上岗合同签订的,期限以全员劳动合同为准。上岗合同期限长于全员劳动合同期限的,全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当事人虽未续订合同,又继续履行上岗合同的,可将上岗合同期限视为全员劳动合同期限。

  十二、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

  26.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单位,虽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相互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应确认双方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时,可按劳动合同争议处理。

  27.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主要处理方式为:(1)确定双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2)期限由双方商定,双方无法商定而需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应支付给对方一个月的实得工资。(3)其他权利义务,依国家规定、企业内部制度、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其他协议以及已经履行的义务确定。

  十三、用工单位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职工请求经济损失补偿问题

  28.职工不服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一并请求补偿经济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予裁决的,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应予一并处理。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被撤销的,对职工停工期间的经济损失应予合理补偿。

  29.职工请求经济损失补偿数额的确定:职工无过错的,按该职工被停发工资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月实得工资确定;最后一次领取的月实得工资不能反映实际工资水平的,按上推12个月的平均数确定;职工确有部分过错的,按该职工被停发工资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月实得工资的70%确定;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不低于最低标准;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计算;停发工资不足全月的,按实际天数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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