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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房产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讨论纪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3.对企业和职工之间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本着有利于改革,防止矛盾激化和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利的原则,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4.因民间雇用劳务发生的债务、损害赔偿等纠纷,仍可由法院直接受理。

  5.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三、诉讼参加人

  6.企业法人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后的企业为一方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转轨改制的,不影响其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地位。

  7.劳动争议中的“职工”是指企业的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职工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及相关问题

  8.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除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外,主要应适用作为改革劳动制度而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并参照有关规章以及政府主管机关与法律不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6]31号《在法律文书中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9.用工单位内部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10.个体工商户与其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双方所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处理。

  11.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从有利于劳动制度改革,参照有关政策精神,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处理;个别影响大,有关方面意见分歧的案件,可逐级请示上级法院解决。

  五、确定案由和制作法律文书问题

  1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争议,案由定为开除纠纷、除名纠纷、辞退纠纷;因职工向企业追索劳动报酬或退休金发生争议,案由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或追索退休金纠纷;因劳动保险、工伤赔偿引起的纠纷,案由定为劳动保险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等,以明确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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