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确定当事人应与房管部门建立公房使用租赁关系,当事人逾期不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又不迁出已居住的公房,由房管部门按《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68条第六项之规定,以侵占公房论处。
附件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争议案件内容增多、范围扩大、收案上升。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性强,法律关系复杂,为统一思想,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我们针对本市目前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与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多次交换意见,共同研讨,并在8月16日至18日召开的有各法院分管民事院长、民庭庭长参加的上海市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思想
1.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既要依法保护企业正当的录用、辞退、开除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自主权,支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管理、搞好改革;又要依法制约企业滥用劳动用工权和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安定团结,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从而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和受理
2.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因享受劳动权利与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诉讼。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