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房屋买受方在出卖方实际交付房屋前,可以依法将预售房屋转卖给第三人,但不得利用转卖预售房屋合同而侵害国家利益和出卖方的合法权益。卖方交付房屋后,买方将房屋出卖于第三人的,应按房屋买卖的一般规定办理房屋买卖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4.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借我国居民名义以人民币购买内销房的,应确认合同系规避法律的行为,诉讼中可将系争房屋拍卖,发还境外人原出资部分,增值部分依法予以收缴。
25、无当地户口的人和单位购买城镇、郊区商品房屋的,符合本地房屋买卖法规规定的,可以认定买卖有效。无当地户口的人或单位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城镇、郊区商品房的可根据本地区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26.农村房屋的买卖,双方自愿订立合同,且内容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及市政府《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一般应认定买卖关系成立。在房屋未交付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而又调解不成的,可允许其反悔,但责令反悔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受方购买同类房屋价款与原购房价款之间的差额。
四.关于房屋租赁问题
27.个人承租私房用于经营,租期届满,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应予准许。
个人承租私房用于居住,租期届满或未定租期的,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的,一般应予准许,承租人确无房可迁,法院可判决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搬迁,届时可由产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95条之规定,除按月支付租金外,还须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按原租金的3~5倍支付。
28.产权人要求收回到期出租给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商业房,除承租方有特殊原因外,应准予收回。未定租赁期间,而产权人要求收回自用的,一般也应准予收回。但应给承租人一定的迁让期限。确因承租方的原因不能收回的,可由双方重新协商租金,协商不成,可参照房管部门确定的同类房屋最高租金核定房屋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