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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房产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讨论纪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15.对于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行之后,与他方依法订立协议,合建房屋,如出地一方领取了建筑执照,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可认定合建行为有效,并根据协议的约定确认房屋权属,但应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

  16.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与他人合建房屋,双方没有违法行为,出地一方以他方没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他方不能取得房屋产权,不予支持,应认定合建房屋协议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17.合建房屋的双方系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家庭成员,如建房手续是一方申请取得的,可认定房屋为双方共有。

  18.一方不能取得合建房屋产权的,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返还投资及其利息,并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双方过错情况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取得合建房屋产权一方出料、出力的,取得房屋产权一方应予作价补偿。

  三、关于房屋买卖

  19.审理房屋买卖案件,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效力,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只要合同能全部履行的,就应全部履行,能部分履行的,应部分履行,不能用赔偿损失代替合同履行。

  20.双方自愿,依法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产交易管理所批准,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因出卖方反悔而产生的纠纷,应确认双方原定的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确因出卖方的原因而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除判决出卖方退还全部价款外并可责令出卖方赔偿买受方购买同类房屋所要支去的价款与原购房价款之间的差额。

  21.双方自愿,依法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实际交付房屋和房价款的,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并责令双方到房管部门补办手续。

  22.买卖预售房屋,应依法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买方未按约交付预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卖方以双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合同中明确房屋价款的,卖方以房价上涨而要求买方按新价给付房价一般不予支持;如果确因订立合同至交付房屋周期长,并且因建筑材料价格变化而导致建房成本增加,可以通过双方协商适当变更预售合同中的房价,协商不成时,法院可依据法律和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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