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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房产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讨论纪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房产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讨论纪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沪高法[1993]148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8月16日至18日,本市召开了上海市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针对当前审理房产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需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形成了会议纪要,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这两个纪要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审判案件时参考执行。同时请你们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本院,以便进一步修改。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关于审理房产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讨论纪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建立,房地产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本市审理房地产案件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在8月16日至18日召开的有各法院分管民事院长,民庭庭长参加的上海市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进行了研讨,现将讨论处理这些疑难问题的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房屋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1.凡以房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由民庭受理。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本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而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果是受配人(或其它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后,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以分房时与该职工订有使用系争公房合同为由而起诉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应受理。

  4.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而起诉的,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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