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住宅小区的综合服务费、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高层公寓(住宅)、别墅等高标准住宅、高层大楼以及普通住宅小区外其他非住宅的综合服务费、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房屋建筑装璜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定价;
(四)业主共同所有公共停车场地和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物业管理公司所有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五)特约服务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公司可在政府指导价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与管委会协商议定认定。管委会成立前,凡涉及到全体业主、住用人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前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公司、管委会的意见,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正常进行,又要考虑业主、住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基础,结合服务的内容、质量、深度核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及在政府指导价规定幅度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公司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为物业住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可按规定向房屋住用人收取综合服务费。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费分统一标准和具体标准。统一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具体标准的确定以独立小区为单位,实行收费资质考核评定办法。普通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办法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二)普通住宅小区内单独实行内部物业管理的高层大楼,业主应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综合服务费。综合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协商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