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甬价房[1999]51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物业管理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修订了《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 波 市 物 价 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国家、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业主、住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资质审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受管委会委托(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当地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选聘,下同)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接受管委会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公用设备、设施、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管理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海曙、江东、江北和甬江新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房屋建筑装璜垃圾清运费、停车管理费和特约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