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受理部门报送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责任卡》时,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等。审查时,如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并可根据审查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受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告知企业。
由各专业部门以外受理部门报送,但涉及交通、水利、煤炭、通信、地矿等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有关专业部门征求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这10个工作日应包含在从受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第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授予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对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部门统一领取后发放给企业。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实行全省统一编码。编码规则为:晋JZ安许证字+[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6位),例如:晋JZ安许证字[2004]000001。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每个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包括一个正本,若干副本。副本数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需要,按以下原则配置: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6个副本。
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4个副本。
专业承包二级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3个副本。
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劳务分包企业:2个副本。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申请增加副本数量的,须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增加(补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3),与企业申请一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