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总公司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所属子公司由省建总公司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子公司下属的公司向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八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称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
第九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如下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七)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身份证、考核合格证;其中,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人数,不得低于本企业所对应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所要求的项目经理的人数。
(八)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操作资格证书;
(九)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本款所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指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证明;
(十一)安全防护用具的合格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的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