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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省建总公司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所属子公司由省建总公司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子公司下属的公司向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八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称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

  第九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如下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七)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身份证、考核合格证;其中,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人数,不得低于本企业所对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所要求的项目经理的人数。

  (八)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操作资格证书;

  (九)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本款所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指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证明;

  (十一)安全防护用具的合格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的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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