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晋建建字[2004]2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煤炭、地矿等有关专业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暗箱操作,坚持依法行政。
第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六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中央管理企业的直属驻晋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中央驻晋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中央驻晋企业所属企业由中央驻晋企业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煤炭、地矿等专业部门可直接受理其直接管理的企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