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连带责任条款:含人力资本公司注销,必须提交审计报告。在清算过程中,当公司非人力资本资产不能抵偿公司的债务时,人力资本出资股东应以对等的其他方式资产弥补人力资本的出资部分,或由其他方式出资的股东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用以抵偿公司债务。
十七、本试行办法由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入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做好人力资本审查认定工作,规范人力资本出资入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本,是指依附在投资者身上、能够给公司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而成的资本,它可以是管理人才、技术人才或营销人才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第三条 以人力资本出资入股,由人力资本出资方和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人力资本审查、认定、备案申请,如实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 适用区域(暂定)为温州市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力资本出资入股的认定。
第五条 人力资本的出资者应当保证对该人力资本为一次性作价入股,不得重复入股或多处投资,并就此作出承诺书。
第六条 人力资本可经全体股东协商作价,也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价后由全体股东签字同意形成作价协议。
第七条 提交审查、认定、备案的材料:
1、人力资本出资入股认定申请书;
2、人力资本的出资者承诺书、身份证明、相应的能力证明(包括学历、资历、技术成果、经营业绩证明材料);
3、全体股东签字同意的作价协议书。
第八条 科技管理部门自接到全部符合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审查认定决定。如发现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限期补交或修改,否则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