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以人力资本出资的股东必须是在该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等。该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十三、以人力资本出资的股东必须保证自身的人身健康安全,如果出现该股东人身伤亡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使公司产生预期经济效益的,其他股东有权提出减少或转让其人力资本出资额的要求。
十四、含人力资本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对人力资本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30%的,人力资本与其他出资方式同比例减少;对人力资本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30%的,可以减少其他出资方式的出资,但人力资本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30%,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得少于最低限额。
十五、公司注销清算时,必须提交审计报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非人力资本出资股东除对公司承担其出资额责任外,还应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在清算过程中,当公司非人力资本资产不能抵偿公司的债务时,人力资本出资股东应以对等的其他方式资产弥补人力资本的出资部分,或由其他方式出资的股东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用以抵偿公司债务。
十六、公司章程中涉及人力资本必须载明相关规范条款:
(一)出资者责任条款:股东应当将人力资本的出资方式、作价方式以及其他股东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载明。
(二)股权转让条款:因涉及人力资本股权转让的特殊性,一般只允许转让给以新的人力资本投资的其他股东,也允许其他股东以《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出资方式补足。
(三)减资条款:含人力资本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办理。对人力资本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30%的,人力资本与其他出资方式同比例减少;对人力资本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30%的,可以减少其他出资方式的出资,但人力资本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