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力资本出资股东必须与非人力资本出资股东订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非人力资本出资股东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七、以人力资本出资登记的,股东应将人力资本的出资方式、作价方式以及其他股东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
八、以人力资本出资登记的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栏中应注明货币出资的数额。
九、以人力资本出资设立登记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人力资本评估作价报告。
(二)市人力资本出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评估作价报告的确认文件。
(三)经全体股东协商将评估值全部或部分折价确认签字的作价协议。
(四)人力资本出资股东与非人力资本出资股东签订的承担人力资本出资部分连带责任协议。
(五)人力资本的出资人就该人力资本一次性作价入股的承诺书。
十、人力资本出资的公司股权转让的,应当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以人力资本出资的股权一般只允许转让给以新的人力资本投资的其他股东,也允许其他股东以《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出资方式补足。受让股东以人力资本出资的按第九条规定提交所有材料,受让方人力资本评估作价值不足转让金额,不足部分必须以《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出资方式出资,如果不足部分无法出资应办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登记。非人力资本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除提交《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第
九条第三、四款规定的协议。
十一、公司变更其他登记事项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相抵触的,应将人力资本出资变更为其他方式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