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和《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入股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委办〔2006〕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登记办法》(试行)和《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入股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15日
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登记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促进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为资本,大力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规范人力资本出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修改后的《
公司法》的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本指依附在投资者身上,能够给公司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而成的资本。表现为: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的知识、技能、经验等。
三、适用范围:
(一)适用区域范围:在温州市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适用行业范围:人力资本较为集中及科技含量较高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创新创意性产业。
(三)适用登记类别:上述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更)和注销登记。
四、人力资本出资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报经市人力资本出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一次性投资入股。人力资本出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30%。
五、人力资本应当一次性作价入股,不得重复入股,以人力资本方式出资的公司可以对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