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市、州、直管市、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管理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并摘牌。
第十五条 在申报和复核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暂停所在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基地,除暂停所在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外,还要撤销批复文件、称号。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业转型升级与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县域经济发展专项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并将其纳入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略)
2.创建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参考大纲
附件2:
创建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参考大纲
前言
第一章 创建“示范基地”的条件分析
1、“示范基地”申报区域概况。(申报所在地经济社会概况)
2、“示范基地”创建条件分析。(现有基础、主要条件达标情况,创建的有利条件,制约因素、问题及分析。)
3、“示范基地”创建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创建对区域经济发展、社会就业、环境保护、人文环境的影响分析)
4、“示范基地”的示范意义。(优势特色、在全国或全省范围的典型示范意义)
第二章 创建“示范基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
2、基本原则。
3、主要目标。
第三章 产业发展
1、主导产业基本情况。(产业规模及水平、产业聚集、龙头企业、产业链条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