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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信委规划处关于印发《创建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产业集聚区应有较完善的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名称须反映区内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和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指导意见。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规模效益较好,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产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低于50%,工业建筑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6,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18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销售收入)2000万元∕公顷以上。主体园区内主导产业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2亿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三)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切实推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超额完成省和市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主体园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主体园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内知名品牌或自主知识产权。

  (五)信息化水平较高。主体园区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七)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技术进步、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机构或地市(县)政府设立一定规模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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