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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信委规划处关于印发《创建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经信委规划处关于印发《创建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经信规〔2012〕15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2〕47号)精神,我委制定了《创建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创建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创建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速全省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工业做大做实做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特色鲜明、水平和规模居全省领先地位,在产业升级、“两化融合”、技术进步、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安全生产、区域品牌发展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申报范围: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和省级以上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

  第四条 创建示范基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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