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对照当场备案的条件,对告知书的内容如实予以确认。凡确认不符合当场备案条件的企业应如实填写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和年检报告书;
(三)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报告书、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等其他有关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检查。如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改正或查处情况,在未发现企业有新的违法行为后,对企业申报的材料予以签收备案,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第八条 (申报备案材料)
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三)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行业许可证或审批件的复印件。
当场备案的企业应提交承诺书;检查备案的企业应提交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和年度审计报告。
企业分支机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年检报告书、承诺书或《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可通过网络下载和申报年检报告书等材料。
第九条 (对如实申报企业的处理)
凡企业在年检申报时主动和如实反映当前存在的违法行为,其违法情节轻微且不涉及注册资本登记事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可免予提交审计报告。凡企业在年检申报时主动和如实反映存在的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属于一般或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申报的材料和违法事实进行核查,并可视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 (对不如实申报企业的处理)
凡发现企业当前存在违法行为,并在年检时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违法事实的,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重点检查,并可视情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对逾期申报或未申报企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