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华苑工业园区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如实填写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
2.年度投资计划;
3.投资许可证;
4.规划许可证;
5.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或合同造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6.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副本;
7.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或监理的证件。
市或区(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十五日之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许可证明示于施工现场,接受建筑市场执法监察人员随时检查。工程竣工后,到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调整或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变更时,必须在一个月内按上述规定到发证机关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照《
建筑法》和《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