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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选招办公老师工作中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答复

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选招办公老师工作中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答复
(黔教通【1996】224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计生委、教育局:
  近几年来,在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工作中,不少地、县对如何把握计划生育政策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经省教委、省计生委协商后,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民办教师在“民转公”之前,其身份是农民的,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上,民办教师应与农民同等对待,“民转公”后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上,应与国家职工同等对待。
  (二)在《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按当时规定给予处罚,并未再违反《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民办教师,在今后的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工作中不受影响,可以参加选招,对违反《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者,不能参加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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