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 内容比较简单的,一般可走访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领衔人。内容比较复杂的可采取邀请全体或部分提出人座谈等形式,通报办理情况,讨论解决办法。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应参加座谈。
(四)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的领导走访提出提案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答复,应按照统一格式书面答复并传送电子文本,要针对提出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答复清楚。文字要简洁。书面答复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寄送书面答复件时应附寄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征询意见表或政协提案反馈意见表。承办单位不得要求代表、委员当面填写征询意见表或反馈意见表。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转书面意见,寄送前三名代表;对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寄送前三名提案者;对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寄送提案单位;对界别、小组提案,寄送召集人。
书面意见答复,需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并在答复稿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共分五类:解决采纳、正在解决、逐步解决、留作参考、难以解决。政协提案答复,需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并在答复稿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共分三类:解决或采纳、逐步解决、留作参考或暂难解决。
第五章 复查和跟踪
第十八条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处理答复完毕后,各承办单位要组织自查。自查工作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负责,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视察等形式对本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进行检查。对于问题比较具体并适宜实地检查的,承办部门可请有关代表或委员参加。
对一些重要的或者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区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并邀请有关代表、委员进行检查验收或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反馈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中,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或对办理态度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向主要领导汇报并组织复查;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主办单位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对办理不当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提出人详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