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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青浦区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特种大病宣传发动
  特种大病投保工作宣传发动与合作医疗投保工作同步进行,同步完成。
  八、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一)所在镇(街道)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本区内二级医疗机构5所
  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朱家角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区精神卫生中心、区妇幼保健所。
  (三)本市三级医疗机构29所
  第六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胸科医院、第一妇婴保健院、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公共卫生中心、第一肺科医院、儿童医院、华东医院、同济医院。
  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红房子医院)、中山医院、肿瘤医院、儿科医院、华山医院、耳鼻喉医院。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第九人民医院、瑞金医院、新华医院、儿童医疗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长海医院、东方肝胆外科医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龙华医院、岳阳医院。
  (四)本区民营医院如申请进入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需根据卫协、卫监所、合管中心联合制定的考核准入标准,经考核达标单位准许进入。
  九、推进合作医疗信息管理
  在全区合作医疗结报、数据管理网络电算化的平台上,2008年试点推行合作医疗费用网上实时结算和监控,推进合作医疗卡转换为带有记录的医疗信息社会保障卡,方便参合农民就诊费用及时结算,提高合作医疗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和管理效能。建立完善区、镇(街道)合作医疗资金收支、使用、服务信息的收集、汇总、储存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逐级报告。
  十、加强合作医疗的监督和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区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公开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村卫生室用药范围按照《关于下发2007年青浦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基本用药目录的通知》(青卫医政〔2007〕50号)和市卫生局有关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要求执行,超出范围的不予报销。区、镇(街道)卫生行政部门和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成立医疗费用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监管小组,制定监管办法,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定期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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